1、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提出用地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显眼位置实行张榜公示(1五个工作日日之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对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拟用地是不是满足规划等实行资格审查。
4、发布到期情形属实后,将合乎“一户一基”要求的商业用地户遵循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占有农业用地的遵循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有关手续)。
5、农村宅基地审批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批放农村宅基地,并发放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
6、群众住房项目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测是否按准许面积规定应用土地资源,对满足条件的建房子户签发集体用地应用资格证书。
7、居民凭土地使用权证及施工许可证申办房屋产权。
农村住宅的领取前提条件
1、家中无宅基地的;
2、因孩子完婚等因素须经独立立户定居,现在农村宅基地不能满足独立立户住房需要的;
3、因洪涝灾害、法规性搬迁、政府部门方案实施等因素,需从新开店选址一般建设房屋的;
4、法律法规、法规法规及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报检原准许用地人民政府批准,能够取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执行乡村规划开展旧村改造要调整住房,新房子项目建成后,贷款逾期不按规定不拆卸旧房、撤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用设施和公益项目一般建设等因素须经占有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造成停用宅基地的;
4、一户有着两个之上宅基地的,其多余农村宅基地;
5、没有遵循准许主要用途应用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