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可以拿去做抵押贷款。大多数预售房屋抵押指的是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抵押人需要将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做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对与预售商品房的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适合房地产的转让调解以及获得商品预售许可证,而且需要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若是是以在建工程实行抵押的,那么抵押人必须以合法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做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期房抵押要注意的问题
(一)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
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房屋的开发商。在实际使用中,因为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巨大,开发商为取得开发资金将其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做为标的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必须明确该法律行为是“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在房屋尚未出售的情形下所设定的抵押,而不是期房的抵押,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不能再设定抵押。由于,若是可以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势必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况,使后发生的抵押权阻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按照的理论,后发生的物权不能阻碍先发生的物权,故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能成立,这样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可以在其期房上再设定抵押的原因所在。
(二)须签订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因为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因而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一个主合同即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须包含:一方面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了期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另外一方面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必须是适合法规说到的。
我国《城市》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适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规划许可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到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正明。”
(三)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范畴。按照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物权的产生应遵从公示的原则,物权公示的方式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期房抵押因为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而不能由交付方式为公示,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抵押登记是抵押权取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拥有非常至关重要的意义。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因为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记机关应该在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该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从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